【直播】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就党的十八大以来职业健康工作的主要成效和工作亮点举行新闻发布会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于4月25日(周一)上午10时,在西直门办公区新闻发布厅(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召开“一切为了人民健康——我们这十年”主题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职业卫生中心负责同志和中国疾控中心专家将出席。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职业健康工作的主要成效和工作亮点,并回答媒体提问。中国网现场直播,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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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1:25

谢谢吴司长。现场提问环节就到这里。

刚才四位嘉宾回答了各位媒体朋友提出的问题。职业健康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和劳动者家庭的健康和幸福,劳动者是美丽的,我们也更希望劳动者是健康的。在“五一”劳动节前夕举办这一场发布会,我们也是想要用最大的努力来回应社会和群众对职业健康的关切。接下来我们还会继续举办“一切为了人民健康——我们这十年”系列发布会,欢迎大家继续关注。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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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1:25

谢谢你的提问。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是从源头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的根本措施。“十三五”期间,我们组织开展了重点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并通过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引导推动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淘汰落后技术、完善防护设施,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纳入重点治理范围的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粉尘危害申报率、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以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 二是从监测数据来看,像矿山尤其是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接触煤尘、矽尘,监测岗位超标率都在逐年好转。2019年,煤尘和矽尘监测岗位的超标率分别为40%和49.8%,通过专项治理,2020年煤尘的岗位超标率为17.98%,矽尘的岗位超标率是36.08%,这说明我们专项治理效果还是明显的。三是从专项执法的情况来看,近两年全国开展的尘毒危害专项执法行动,共立案2.45万起,责令停产整顿331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203家。

2021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巩固前期专项治理成果,部署“十四五”期间继续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新特点:一是扩大治理范围。专项治理的范围扩大为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所有工业企业。对10人以下工业企业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安排部署。二是提升治理实效。督促治理企业以超标作业岗位为重点,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关键,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力度,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设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三是加强分类指导和帮扶服务。建立“一企一策”精准指导等帮扶模式,实施中小微企业专项治理帮扶,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托管式服务。加强对治理企业的督促指导,对于超标严重、防治水平低的治理企业进行重点指导;对于专项治理效果好、防治水平高的治理企业,鼓励其建设“健康企业”。

我的回答到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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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1:24

近年来,我国开展了重点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请问这项工作为劳动者扫除了哪些职业病风险?接下来我们还会有哪些务实的行动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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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1:24

谢谢苏旭先生,我们再提最后1-2个问题,请继续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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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1:24

谢谢您的提问。您说的非常对,放射诊疗活动当中的放射工作人员,以及放射诊疗的患者和受检者的辐射防护和辐射危害的控制,都是放射卫生的工作范畴。

我们知道,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核能核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核能发电、医学诊疗、工业探伤、辐照加工,以及行包检测等各行各业,极大促进了社会进步,造福于人类。尤其是放射诊疗技术的应用发展更为迅猛,近些年来,放射诊疗设备尤其是CT机和医用电子加速器每年以7-12%的速度在增长,每年接受放射诊疗的患者、受检者大约有12亿人次,放射诊疗技术极大提高了我们的医学诊疗水平,并且给广大的患者和受检者早期诊断、及时治疗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技术手段。

我们知道,辐射是一把“双刃剑”,在开发利用放射诊疗技术的同时,必须做好放射卫生工作,趋利避害,控制辐射危害,避免不必要的照射。我们国家长期以来非常重视放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了放射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颁布实施了《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目前现行有效放射卫生标准133项,其中涉及职业照射安全与防护的就有近70项。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先后在全国启动了全国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医用辐射防护监测、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这些放射卫生监测工作的启动和实施,不仅掌握了我国放射卫生的现状和基础数据,填补了国内空白,同时也增强了放射卫生监管的针对性,有效降低了辐射的剂量负担和疾病负担,对保护广大放射工作人员以及放射诊疗的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通过这些监测,我们也进一步增强了我们国家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放射卫生防护的技术指标明显提升。目前,全国共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45万余人,个人剂量监测率已达98.2%,人均年有效剂量已降至不足放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限值的四十分之一。放射诊疗设备合格率已超过93.8%,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合格率更是达到98.7%。各项技术指标和监测数据显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放射卫生监测,促进了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状况的显著改善,避免了不必要的照射,有效控制了辐射危害,降低了广大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辐射剂量负担及疾病负担,每年使亿万放射诊疗患者、受检者受益,为健康中国行动做出了重要贡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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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1:05

很多市民有这样的疑虑,拍X光片或者做CT检查会不会对身体造成伤害,医疗机构当中有很多从事这种放射性工作的医务人员,这应该属于放射卫生的工作范畴,请问这项工作具体包括了哪些内容?怎样保障大家的健康与安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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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1:04

谢谢李涛先生,其实刚才说的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报道的时候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请继续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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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1:04

谢谢你的提问。对于你提到的职业紧张、腰背痛等疾病算不算职业病?目前还不能算为职业病,但它是一个工作相关疾病。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职业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这是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第二款、第三款,是一个完整的定义。

职业病的分类目录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在1957年卫生部首次印发,当时叫《关于试行职业病分类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在这里面明确了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尘肺等14种职业病,之后又进行了多次调整,病种不断增加。现在的职业病分类目录是2013年由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新的目录增加到10类132种职业病,其中有4项开放性条款一直沿用到至今。

我们看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病种的不断扩展,反映了不同时期职业病防治与保障的重点,对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推动职业病防治政府监管责任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看到职业紧张和腰背痛目前没有列在职业病分类目录,所以说它还不能算职业病。但是职业紧张,顾名思义是由于职业活动导致的精神和心理上的紧张。我们现在所说的腰背痛,也不是指一般的泛泛的腰背痛,而是由于工作导致腰背部长期过度负荷或不良作业方式而引起的与工作有关的疾病。所以我们说,既然是与工作相关的疾病,用人单位就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来进行预防,来预防这些工作相关疾病的发生。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第15条第五款规定,“用人单位的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应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实际上就反映了对用人单位的要求。对没有纳入目录的工作相关疾病,我们将加大疾病预防知识的普及力度,持续提升职业人群健康素养与技能,努力实现劳动者少得病、不得病的目标。

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和健康中国战略的全面实施,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与保障的需求不断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我们国家仍然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修订,也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所以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调整,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还要制定科学严谨的诊断标准,能够予以进行职业病的归因诊断。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十四五”期间,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密切配合,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推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修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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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1:03

现在网友都吐槽“996”带来的工作压力,请问职业紧张、腰背痛等疾病算不算职业病?另外,未来这些疾病会不会纳入职业病门类目录?职业病的目录之后是否会动态更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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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1:03

谢谢你的提问。医学界有一种共识,尘肺病只可预防、不可治愈。但是尽管尘肺病是一种不可治愈的疾病,通过治疗和康复的手段,可以减缓它的病情,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有不少的尘肺病患者,经过治疗、康复,可以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能够达到生活自理。大家都知道,尘肺病患者大多数都是在农村,如何让他们更加便捷地得到康复服务,减少住院次数和费用,提高生活质量,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2020年和2021年这两年,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分两个批次在28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尘肺病患者集中的乡镇和社区,依托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建设了671个尘肺病康复站(点)。辖区内的17万名尘肺病患者(包括农民工尘肺病患者)可以享受到运动康复、中医康复、心理康复等相关服务,提高了生活质量。重庆市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尘肺病康复站“七个一”的标准,分别是有一块尘肺病康复站的站牌、一名经过康复治疗技术培训的医师、一名经过康复护理培训的护理人员、一处康复的场所、一组适宜的康复器材、一套康复站职责制度、一套患者的档案。通过这“七个一”,对患者康复进行智能化的管理,从而持续推进康复服务管理的规范化。

湖南省深入开展农民工尘肺病救治救助,将尘肺病康复网和工伤医疗尘肺病农民工基本医疗救治救助网的建设相结合,在减轻患者医疗康复费用和负担的同时,增强了农民工尘肺病患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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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1:02

我们知道,近两年国家在很多地区建设了尘肺病康复站,想请问这些康复站取得了哪些成效?是否这些尘肺病患者能够享受到这些服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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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1:00

谢谢您的提问。2019年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密切配合,在全国范围内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已报告的职业性尘肺病患者进行了随访调查。根据这个调查结果,截至2021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91.5万人,现存活的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大概还有45万人,这是您提的第一个问题。

关于您提的第二个问题,由于尘肺病的潜伏期比较长,平均长达10年到20年,从开始接触粉尘到发现健康受到损害,这需要很长的时间。许多农民工尘肺病患者都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开始从事粉尘作业工作的,在当时我们国家的劳动用工制度还不是很完善,相当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流动性很大,往往在多家用人单位工作过,而且可能很多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难以明确,导致职业病诊断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这样就导致相当多的劳动者尽管临床上表现为典型的尘肺病特征,但无法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短时间内要准确摸清这些无责任主体的尘肺病患者的底数难度较大。目前很多省市做了很多工作,开展了摸底统计,比如2017年以来,湖南省实施的农民工尘肺病基本医疗救治救助,对无责任主体的农民工尘肺病患者实施医疗费用补助,已有2.7万名农民工尘肺病患者得到了临床诊断,获得了救治救助,也基本了解了全省农民工尘肺病患者的底数。下一步,将持续开展尘肺病主动监测与筛查等工作,逐步摸清尘肺病患者的底数。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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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0:48

刚才吴司长已经介绍了尘肺病防治的相关工作,我还想了解几个比较详细的问题。第一个,请问我国累计报告了多少尘肺病病例,目前他们的生存状况怎么样?此外,其实这些人群当中还有一部分比例的人的劳动关系是非常不明确的,我们这个统计数字如何保证它是准确无误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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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0:48

谢谢你的提问。我们知道,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和其他因素6大类459种。我们国家一直非常重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并将它作为形势研判、政策法规标准的修制定和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特别是2019年以来,我国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从地市已经覆盖到所有的区县。三年来,共监测用人单位194242家,涉及劳动者3351万人次,其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是1439万人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率逐年提高,2021年较2019年提高了13个百分点。三年来,共监测放射诊疗机构115658家,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辐射防护和质量控制设备的配备率从2019年的96%提高到2021年的98%。三年共监测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工作单位36662家,涉及放射工作人员461947人,工业探伤和γ辐照加工用人单位的个人剂量报警仪配备率2021年较2019年分别增加了33.6和35.5个百分点。

针对监测和调查发现的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重点做好了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推动地方政府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二是深化职业病危害的专项治理。三是加大监管的执法力度。四是强化小微型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五是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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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0:47

劳动者的日常工作场所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这是大家都非常关心的问题。我们关注到,国家开展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专项调查,这项工作目前的进展情况是怎么样的呢?从调查结果来看,劳动者的工作场所有哪些潜在的危害因素?怎么来解决这些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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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0:47

谢谢您的提问。尘肺病目前在我们国家每年报告的新发职业病里面排第一位,是职业病防治的重点。2019年7月份,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等10个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全面完成了攻坚行动提出来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取得了显著成效。我们认为,有这么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是解决了尘肺病患者底数不清的历史问题。卫健委与人社部、公安部等多个部门合作,首次摸清楚新中国成立以来到2019年底报告的88.8万例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基本情况,建立了职业性尘肺病患者随访调查数据库,基本掌握了我国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生存状况和保障情况。

二是夯实了重点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攻坚行动过程中,纳入重点治理范围的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和领域的用人单位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粉尘危害申报率、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检查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以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都达到95%以上。

三是提高了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我们将尘肺病监测目标病种扩大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全部13种尘肺病,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健康检查的监测范围扩大到县区。对30万名中小微型企业接尘人员进行免费职业健康检查,对粉尘危害严重地区医院的呼吸系统疾病就诊患者进行尘肺病筛查。将尘肺病纳入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范围进行保障和救治,从而提高了尘肺病患者的救治救助水平。

四是强化了尘肺病防治工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通过签订责任状、目标考核,推动了地方政府将职业健康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围绕构建治理体系、完善体制和机制,提升治理能力来推进尘肺病防治工作,尤其是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和配合,尘肺病防治工作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的成果,推动落实粉尘、毒物、噪声、辐射等危害因素的专项治理,做好源头预防。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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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0:46

我注意到2019年几个部门启动了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想请问吴司长,这个行动的目标现在达成了没有?我国尘肺病的底数是不是摸清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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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0:45

谢谢你的提问。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政府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以及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们坚持统筹规划、改革创新、综合施策,持续提升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和服务的能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措施:

第一,印发了《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各级各类机构的功能定位、总体布局、建设标准、重点任务,组建了国家卫健委粉尘危害工程防护重点实验室,加快推进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的科研攻关,加强财政投入、人员培训、检测能力对比等相关工作,持续提升职业病检测评估、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等技术支撑能力。目前,承担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任务的机构共计3324家,其中各级疾控中心有3161家,职业病防治院143家,工程防护技术支撑机构20多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共计4.03万人。

第二,制定了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的部门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范机构资质的认可,技术服务及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在高等院校设立职业卫生工程等专业,不断健全技术服务的网络。目前,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分别达到了1087家和611家,监测评价的人员达到了3.12万人,基本上可以满足工作需要。

第三,深化“放管服”改革,将部分职业健康服务事项由行政审批调整为备案管理,将职业病诊断医师纳入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完善质量控制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激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的活力和积极性。目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职业病诊断的机构分别达到了5067家和588家,基本上实现了“县区能体检、地市能诊断”的目标。

这就是这个问题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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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0:34

职业健康离不开技术作为支撑,近年来我国在提升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服务能力方面有哪些新的突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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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0:33

谢谢你的提问。你的问题也是社会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对于你提的这个问题,我可以简单的回答一下。职业病诊断在医学技术方面并不难,难在对患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确认,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疾病因果关系的判定。职业病的诊断,实质上是对一种疾病归因的诊断,它和一般疾病诊断不同,除了病人是否患病要做出判定之外,主要是判定劳动者在哪家用人单位接触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了哪一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程度是不是足以引起劳动者患病,难就难在这个方面。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要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病人的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与其他疾病进行鉴别诊断,才能做出职业病的诊断。我们知道,许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往往在发病之前,在许多个用人单位工作过,甚至还有些劳动者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过多年后,到职业病诊断的时候,无法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也不能证明其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这时候就导致缺乏职业病诊断必要的证据,不能明确需要承担责任的用人单位,最终可能就会导致职业病诊断不上,也就无法享受职业病的相关待遇。

针对社会反映的职业病诊断难,国家是非常重视的。我们国家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三次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涉及到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完善,近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职业病防治法的三次修订均涉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的完善。首先,取消了由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来进行集体诊断。另外,取消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行政审批,并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规范管理。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修订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公布实施,新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有这么几个特点:一是依法明确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二是简化了劳动者要求职业病诊断的资料。新的办法规定,劳动者只须提供本人掌握的职业病诊断资料,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材料主要由用人单位提供。三是首次明确了职业病诊断办理的时限,大大缩短了职业病鉴定办理的时间,进一步方便了患者的诊断与鉴定。四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根据这个规定,新的办法界定了证据内涵,还提出了相应的落实规定。总之,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修改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尽最大的可能,方便了病人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下一步,将在充分调研与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与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进一步有效推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便利化。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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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0:33

劳动者受到职业病危害之后,往往会遇到诊断难的问题,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今后如何破解这一难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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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0:33

谢谢您的提问。去年12月7日,国家卫健委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规划》提出了“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总目标是:到2025年,职业健康治理体系更加完善,职业病危害状况明显好转,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显著改善,劳动用工和劳动工时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得到有效控制,职业健康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全社会职业健康意识显著增强,劳动者的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规划》提出了11项具体指标以及要完成的8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制定《规划》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职业健康关系亿万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幸福安康,“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要以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是突出两个方面的重点,既要做好传统职业病的防控,又要兼顾新型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因为“十四五”时期是我们国家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的开启阶段,新时代职业健康工作面临新的要求,我们要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的理念,按照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要求,落实职业健康保护行动。要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健康为中心,所以我们不仅要关注像尘肺病、职业中毒、噪声聋等传统的职业病防治,同时也要关注工作压力、心理健康等问题,以及肌肉骨骼系统疾病等工作相关疾病的预防,不仅要关注一线的“蓝领”职工,同时也要关注“白领”职工。

三是要强化三个环节。因为职业病防治是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预防、治疗和保障三个重要环节,我们要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要落实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尤其是要加强联防联控,加强有效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职业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四是要落实四方责任。就是要落实好地方政府的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劳动者个人防护责任。特别要落实好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因为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明确的要求,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管理、提高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防治责任。要依法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要有机构管,有人管,要投入必要的人财物。要做好职工培训、管理人员培训、企业负责人培训,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能够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另外,必须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以及危害警示告知。要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和治理,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配合开展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工作。同时,我们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我对这个问题回答到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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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0:14

去年底,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印发了“十四五”时期《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请问推进“十四五”期间职业病防治工作有何考虑?尤其是在防治理念变化方面有哪些变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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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0:12

谢谢吴司长,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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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0:05

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

自2003年以来,我们国家将每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的一周,也就是4月25日至5月1日确定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在今天新闻发布会召开之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斌同志通过视频讲话,正式启动了第20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职业健康事业快速发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法规标准体系和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修订《职业病防治法》,目前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2018年机构改革整合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进一步理顺了监管体制,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形成了工作合力。二是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持续推进。组织开展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现了“摸清底数,加强预防,控制增量,保障存量”的工作目标。在矿山、冶金、建材等19个重点行业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督促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淘汰落后技术,完善防护设施,加强个人防护,作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三是技术服务和支撑能力显著提升。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技术服务机构审批程序,加强技术支撑机构建设规划布局和能力建设,基本形成了职业病监测评估、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及专业技术服务相结合的技术支撑网络,建立了“地市诊断、县区体检、乡镇康复”的工作体系。四是风险监测评估工作不断加强。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全部职业病病种纳入职业病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范围,监测县区覆盖率达95%以上。基本摸清了全国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总体状况和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生存及保障情况。积极推动建立风险监测、精准监管、及时整改、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五是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全面开展。大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宣教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职业健康文化氛围。加强职工心理健康、肌肉骨骼系统疾病等工作相关疾病的预防。积极开展健康企业建设、争做“职业健康达人”系列活动,大力推进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获得感显著增强。

近年来,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全国报告新发职业病病例数从2012年的27420例下降至2021年15407例,降幅达43.8%;其中,报告新发职业性尘肺病病例数从2012年的24206例下降至2021年的11809例,降幅达51.2%。

2020年年初以来,我们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职业健康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发布企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系列技术指南,组织对150多万家企事业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和技术指导,特别是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各位朋友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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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0:01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布会。首先,向大家通报近期出台的卫生健康重要政策文件情况。

一是联合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要求依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养老等乡镇社区服务机构,推动基层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有机衔接,更好满足辖区内老年人健康和养老需求的服务。

二是联合医保局、中医药局等部门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规范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组织管理、互认规则、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三是印发《日间手术推荐目录(2022年版)》,将日间手术推荐目录更新至708项,指导医疗机构大力推行日间手术,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医疗服务。

四是印发《肿瘤和血液病相关病种诊疗指南(2022年版)》,明确肺癌、胃癌、乳腺癌、白血病等21种实体肿瘤及血液疾病的诊疗要求,提高诊疗的规范化水平。

五是联合中医药局印发《县域慢性肾脏病等慢性疾病分级诊疗技术方案》,规范县域慢性肾脏病、高血压、血脂异常等7种疾病的分级诊疗技术要求,明确县域医疗机构在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和长期规范管理方面的功能定位,保障慢性病患者享受到一体化、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以上是近期情况通报。

今年是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20周年,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职业健康事业快速发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今天的发布会将重点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职业健康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以及“十四五”期间职业病防治的主要目标和工作规划。这也是国家卫生健康委“一切为了人民健康——我们这十年”系列新闻发布会的第二场。

出席本次发布会的嘉宾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司长吴宗之先生,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中心主任樊晶光先生,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首席专家李涛先生,中国疾控中心辐射防护首席专家苏旭先生。我是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胡强强。

首先,请吴宗之司长向大家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职业健康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工作亮点。